2008年1月19日 星期六

因為被養就歸類為家畜,所以可以吃?

今天在書店裡找尋大便先生的書時,意外發現了另一本讓我很有興趣的書,書名是《小狗拉瓦》,於是在Google裡搜尋了一下,想看看別人讀後的感想之類的反應,確發覺某網友發表的內容,讓我真的很不能接受。

當然,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及感受,我不能去左右,但也必須尊重。

我認同不要在寵物身上穿衣服......等等之類,將牠當成人類般的對待。這樣子做,似乎不合乎動物原生的生活型態。

但,被養就歸類為家畜,就可以吃,這點我相當不認同耶!

當然不是因為牠是寵物,或者牠是人類最好的朋友,這樣的想法而已。當人類養了大量的某種家畜時,其實照顧的心態就已是不同了,不是只有時間與金錢而已,飼主還放了感情在裡面(當然不包括沒有責任感及凌虐的人)。

在法令中,寵物:指犬、貓及其他供玩賞、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。重點是飼主飼養為目的的動物。

我想,人類可以吃的東西不少,也不至於餓死,沒有必要吃這類的動物,吃了又不會讓你身體健康(要健康也不必吃這吧?),也不會讓你快樂一輩子,那不能不吃這嗎?

我也許太極端了,但,人類真的太放縱自我的慾望,而使其他生物無法照牠們的生活型態來過,真的很令人不解,如果老天真有現世報,那這些為了滿足慾望而殘害生物的人類們,又會得到什麼報應呢?

我不是聖人,我也不是什麼都能做得對,至少我認為我應該尊重生命(那不就該吃素了!)。雖然我有吃雞肉、豬肉還有魚肉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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